房產中介想盡辦法試圖撮合上下家達成協議,卻仍以失敗告終,眼看其他中介居間成功,就以法國客戶“跳單”為由,訴請中介費。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居間合同糾紛作出了認定客戶行為不屬于“跳單”的終審判決。
法國人席女士一直想在靜安區買房子。去年夏天,她經德佑房產經紀公司(簡稱:德佑房產)的介紹,兩次看了四方新城的一套房屋并分別簽了兩份《物業需求看房證明單》。因最后沒能通過德佑房產與賣家達成協議,德佑房產就將意向金歸還席女士。
而席女士對四方新城的這套房子非常中意,雖然沒能在德佑房產的撮合下“成交”,但最終還是通過別的公司居間,以455萬元的價格買下了這套房子。席女士向居間者支付了1.5萬元傭金。
得知與別家成功簽約,德佑房產帶著有席女士簽名的看房證明單等材料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稱其“跳單”,要求席女士支付居間費用4.55萬元。
為了證明自己并沒有跳單,席女士拿出了與德佑房產員工之間的電子郵件。在郵件中,席女士與中介都沒有就最后價格達成一致意見。
席女士還稱,在德佑房產進行居間的過程中,存在找人冒充客戶看房以達到砍價目的的情況,這讓她喪失了對德佑房產的基本信任。
經法院認定,通過雙方往來的郵件可以確認,席女士與出售方在價格上確實未能通過德佑房產居間而達成一致。在認定席女士的行為并不屬于“跳單”后,法院認為她并無支付傭金的義務。鑒于席女士自愿支付德佑房產經紀公司兩次帶領看房的勞務費1000元,法院予以許可。
德佑房產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海二中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