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高敬德,乙方:杭州市江干區神龍保健用品商店。乙方向甲方賠償購買產品的10倍賠款1200元,并保證絕不再經營類似產品;甲方領取舉報獎勵費4300元;甲方放棄以任何形式,包括投訴舉報、訴訟、行政復議、向媒體曝光等各種形式就本案追究乙方、藥監部門的責任。”——這份協商意見的下方,赫然出現“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江干分局”的公章。
昨日,早報記者就該協商意見向高敬德及杭州市藥監局江干分局雙方求證,卻得到截然不同的兩個答案。江干分局辦公室主任祝煒騫說:“協議是高和保健品商店自行協商的,我們只是蓋個公章做下公證。”高敬德則表示,“協議完全是由藥監部門和保健品商店串通起草的,我和保健品商店從來沒有溝通過,賣假藥就應該被查處,為什么讓我不再追究?下一步,我將會向法院起訴藥監局的行為。”
舉報人: 藥監部門催我“私了”
2009年,職業打假藥人士高敬德在神龍保健用品商店購買了“嬉春丸”等4種商品,并向杭州江干藥監分局舉報神龍保健品店涉嫌銷售假藥。
“舉報之后,藥監部門一直沒有對神龍保健品店作出查處,反而多次給我打電話,讓我拿點錢私了算了,不然該案轉到公安部門,我一分錢也拿不到。”高敬德告訴早報記者,“6月23日,藥監局工作人員把我叫到辦公室,拿出一份協商意見,一共給我賠償款和舉報獎勵共5500元,讓我簽名,并承諾以后不再追究藥店、藥監局責任。”高敬德表示,在他的要求下,藥監局工作人員蓋上公章,自己簽名后從藥監局拿到了5500元。
藥監局: 這是“柔性執法”
“我們接到舉報后就對神龍保健品店開展調查,但由于該店出售的產品標注為保健品,但經檢測又含有藥品成分‘西地拉非’,屬于‘非藥品假冒非藥品’出售行為,不確定是否屬于藥監部門管轄。但出于對群眾負責的態度,我們仍對產品進行了檢驗、核對,由于工作量比較大,這個案件到現在還在調查中。”祝煒騫表示。
至于這張蓋有公章的協商意見,祝煒騫解釋:“意見書的賠償金額、條款都是高敬德和保健品商店協商后簽訂的,藥監部門只進行了公證。我們如果對保健品店作出處罰,也很難執行到位,協商是在法律可能范圍內的‘柔性執法’。”針對高敬德“藥監部門和保健品商店串通”的說法,祝煒騫稱,“我們怎么可能和這么小的店有利益鏈,我們可以接受媒體監督和紀委調查。”
“當時定下了‘君子約定’,沒想到‘小人’會反悔。”祝煒騫說。高敬德則表示,當時簽下協議只是權宜之計,目的就是保留證據,以便向法院起訴。但祝煒騫也坦言,這次“柔性執法”存在不妥,需自我糾正。
◎ 聲音
律師: 藥監局說法 前后矛盾
全國律協行政法專業委員副主任袁裕來昨天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指出:“藥監局的說法前后矛盾:如果該保健品店的行為不是在管轄范圍內,藥監局為什么要介入調解?如果明明是在管轄范圍內,藥監局又為什么不盡快查處,要拖2年時間?”
袁裕來表示,作為政府職能部門,介入舉報人和被舉報人之間進行“私了”,還加蓋公章的行為是非常不嚴肅的,并已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